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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(关于启用第四版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)
自2015年8月 1日起,各海关启用第四版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。届时,第三版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仍可继续使用。 第四版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、摩托车用两种,样式分别见附件。 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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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21号(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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